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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二章重要考點回顧(2)

發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六、勞動合同約定條款(共3項)
(一)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

  3個月~1年(不包括1年)

  不得超過1個月

  1年(包括1年)~3年(不包括3年)

  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過6個月


【要點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要點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要點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二)服務期:
1.服務期沒有統一的時間限定。
2.服務期與勞動合同一般期限在時間長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長于后者;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競業限制中的雙方權責: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競業限制條款適用范圍:限定為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七、醫療期
(一)醫療期期間:3個月~24個月
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解釋1】醫療期的長短與勞動者的工齡相關。
【解釋2】計算醫療期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解釋3】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二章重要考點回顧
(二)醫療期內的待遇
1.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標準: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待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各種解除和終止的情形及是否有經濟補償。
主要內容

要 點

一、勞動合同解除

  兩種解除方式:協商解除、法定解除

勞動者法定解除情形
(3種)

  1.提前通知解除:2種

  2.隨時通知解除:8種(有經濟補償)

  3.不需告知解除:2種(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法定解除情形
(3種)

  1.無過失性辭退:3種(有經濟補償)

  2.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6種

  3.經濟性裁員:4種(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6種

二、勞動合同終止

  終止的情形:7種(有經濟補償)

  不得終止的規定:6項(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三、法律后果和責任

  經濟補償、賠償金

四、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三金”區別,經濟補償的9種情形、支付標準(年限與基數)


(二)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解析1】補償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解析2】月工資標準: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九、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一)勞動爭議的適用范圍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二章重要考點回顧
(三)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3.仲裁時效中斷與終止:3種情形:①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②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③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4.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十、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提示】區分補償金與賠償金
1.訂立勞動合同中: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履行勞動合同中: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提示】區分賠償責任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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