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票據的權利 |
含義 |
順序 |
1.付款請求權 |
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
第一順序權利 |
2.票據追索權 |
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
第二順序權利 |
票據權利 |
時 效 |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 |
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針對“商業匯票”) |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 |
自出票日起6個月 |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 |
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 |
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