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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七章重要考點回顧(2)

發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四、結算方式:
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種,此外還包括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等。
(一)托收承付:結算起點、結算業務、使用范圍、承付期:(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自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計算;(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自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計算。
(二)國內信用證
1.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
2.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五、票據的當事人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票據有三種:匯票、本票和支票。
(一)基本當事人——3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七章重要考點回顧
(二)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 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七章重要考點回顧
六、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的權利: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的權利

含義

順序

1.付款請求權

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第一順序權利

2.票據追索權

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提示】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第二順序權利


(二)票據權利取得與行使
1.票據權利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div>
例外情形: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2.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證明”兩種。
(三)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三種形式進行補救: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暫停支付
(1)票據種類: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②支票;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使用:掛失止付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3)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止付通知,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4)公告期:公告應當在全國性的報刊上登載。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3.普通訴訟。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七章重要考點回顧
(四)票據權利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票據權利

時 效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

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針對“商業匯票”)
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

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

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

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五)票據責任——重點是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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