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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輔導知識點14

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考試動態: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各省報名時間匯總

首次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考考生常見問題匯總
  第六節 票據的一般規定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一)票據種類——三種: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3個

  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

  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考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基本當事人的有( )。(2009年)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證人

  [答疑編號5694030501]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根據規定,票據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據的保證人屬于票據的非基本當事人。

  2.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1)承兌人:

  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主債務人。

  ◆承諾兌付

  ◆商業匯票中使用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

  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票據轉讓時使用

  ◆背書后,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背書人對自己的后手承擔票據責任。

  (3)保證人:

  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履行票據付款責任時,以自己的金錢履行票據付款義務,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權利,向票據債務人追索。

  

  【考題·不定項選擇題】(2010)

  2009年3月11日,甲公司簽發一張商業匯票,收款人為乙公司,到期日為2009年9月11日,甲公司的開戶銀行P銀行為該匯票承兌。

  2009年6月30日,乙公司從丙公司采購一批貨物,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9月30日持該匯票到其開戶銀行Q銀行辦理委托收款,Q銀行為丙公司辦理了委托收款手續,P銀行收到委托收款憑證后,拒絕付款。

  回答下列問題:

  (1)該匯票的付款人是( )。

  A.甲公司  B.P銀行

  C.乙公司 D.Q銀行

  [答疑編號5694030502]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即成為付款人。

  (2)在不考慮委托收款背書的情況下,關于確定該匯票非基本當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背書人是乙公司

  B.被背書人是丙公司

  C.承兌人是Q銀行

  D.保證人是P銀行

  [答疑編號5694030503]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題中,收款人乙公司將票據背書給丙公司,則乙公司是背書人,丙公司是被背書人;Q銀行是接受“委托收款背書”的人,不是承兌人;P銀行是承兌人,不是保證人。

  (三)票據的特征和功能

  1.票據特征:

  (1)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不可分離);

  (2)文義證券;

  (3)無因證券;

  (4)金錢債權證券(票據上體現的權利性質是財產權,財產權的內容是請求支付一定的金錢而不是物品。);

  (5)要式證券(票據的制作、形式、文義都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

  (6)流通證券(票據可以流通轉讓)

  2.票據功能——五大功能:

  支付功能:代替現金使用

  匯兌功能:異地之間結算

  信用功能:現在使用未來的金錢

  結算功能:債務抵銷

  融資功能:貼現、轉貼現、再貼現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票據權利:2項權利、權利取得、行使與保全、喪失與補救、時效。

  (一)票據的權利: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的權利 含義 順序
1.付款請求權 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擔負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第一順序權利
2.票據追索權 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提示】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第二順序權利

  

  【考題·單選題】(2011年)甲公司持有一張商業匯票 ,到期委托開戶銀行向承兌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據權利是( )。

  A.付款請求權

  B.利益返還請求權

  C.票據追索權

  D.票據返還請求權

  [答疑編號5694030601]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

  【考題·判斷題】(2010年)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和背書人不是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 )。

  [答疑編號5694030602]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追索權。根據規定,被追索人(代為清償債務的保證人和背書人)依法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即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要 點 內 容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例外情形: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
(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3.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

  【例題·多選題】

  下列哪些情況下取得的票據享有票據權利( )

  A.張三明知李四偷來一張支票,李四向其轉讓,張三欣然接受

  B.甲單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災區某小學捐款,該小學接受該支票

  C.作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張銀行本票

  D.作為最后持票人,劉六持有一張銀行匯票且背書連續

  [答疑編號5694030603]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的取得。A屬于“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據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含義:

  (1)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例如:

  行使付款請求權以獲得票款 ;

  行使追索權以請求清償法定的金額和費用等。

  (2)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據《票據法》的規定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證明”兩種。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如不慎被燒毀)、遺失(如不慎丟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

  (1)含義: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暫停支付。

  (2)票據種類: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②支票;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3)使用:掛失止付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

  2.公示催告。

  (1)含義:失票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3)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4)公告期:公告應當在全國性的報刊上登載。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3.普通訴訟。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考題·多選題】下列票據中,在喪失后可以掛失止付的有( )。(2010年)

  A.銀行承兌匯票

  B.支票

  C.商業承兌匯票

  D.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答疑編號5694030604]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掛失止付。根據規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例題·判斷題】掛失止付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 ,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 )

  [答疑編號5694030605]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掛失支付。題目表述正確。

  (五)票據權利時效

  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權利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即引起票據權利喪失。

  票據權利時效劃分為:2年、6個月、3個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票據權利 時 效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 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針對“商業匯票”)
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利 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 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 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例題·單選題】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票據權利時效期間是指提示付款期間

  B.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3個月

  C.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D.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3個月

  [答疑編號5694030606]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票據權利時效期間和提示付款期間是兩個概念,不應混為一談,故A不對;B和D分別應為6個月。

  (六)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1.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4種情況: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2.關于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票據 ,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 ,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鏈接 ———提示承兌時間(P132)

  3.相關銀行的責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將票據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票據金額。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包括4種: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一)出票

  1.含義: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作成票據;二是交付票據。這兩者缺一不可。

  2.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1)出票時必須記載事項:

  【提示】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 (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例如簽章:

  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

  ②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③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基本當事人:簽章不符合規定→票據無效

  非基本當事人:簽章不符合規定→簽章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

  【提示】這些事項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作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

  例如:《票據法》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3)任意記載事項: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

  例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的“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記載事項。

  (4)記載不產生票據上效力的事項.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考題·判斷題】 (2010年)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 ,但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

  [答疑編號5694030701]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匯票的記載事項。題目表述正確。

  【考題·判斷題】 (2009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一張支票,該支票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該記載事項不影響甲公司將該支票背書轉讓。( )

  [答疑編號5694030702]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任意記載事項,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本題中,支票上已經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那么該支票就是不得轉讓的。

  (二)背書

  1.概念: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2.種類: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3.背書記載事項:

  (1)背書人簽章和背書日期。

  (2)被背書人名稱。

  【提示】 未記載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背書連續及其效力。

  (1)背書連續——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效力: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

  5.不得進行的背書——4項: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后背書。

  6.背書效力: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考題·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票據當事人中,應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的是( )。(2012年)

  A.粘單上第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B.票據上最后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C.票據上第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D.粘單上第一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答疑編號5694030703]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背書。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第一記載人,是該次背書的背書人。

  【考題·單選題】(2010年)以下票據背書的示意圖中,背書不正確的是( )。

  A.

被背書人:
乙公司
被背書人:
丙公司
被背書人:
丁公司
被背書人:丁公司開戶銀行
甲公司簽章 乙公司簽章 丙公司簽章 丁公司簽章委托收款

  B.

被背書人:
乙公司
被背書人:
丙公司
被背書人:
戊公司
被背書人:戊公司開戶銀行
甲公司簽章 乙公司簽章 丁公司簽章 戊公司簽章委托收款

  C.

被背書人:
乙公司
被背書人:
丙公司
被背書人:
P銀行
被背書人:P銀行
甲公司簽章 乙公司簽章 丙公司簽章
   (貼現)
P銀行簽章委托收款

  D.

被背書人:
乙公司
被背書人:
P銀行
被背書人:
丙公司
被背書人:丙公司開戶銀行
甲公司簽章 乙公司簽章
   質押
乙公司簽章 丙公司簽章委托收款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背書轉讓的規定。根據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選項B的第3列中的背書不連續,應當是“丙公司背書給戊公司”,則第3列下面一欄(背書人欄)中應當是“丙公司簽章”,而不是“丁公司簽章”。所以選項B“背書不連續”,當選。

  【考題·判斷題】(2009年)以下為某銀行轉賬支票背面背書簽章的示意圖。該轉賬支票背書連續,背書有效。(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背書。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即第一次背書的背書人為票據的收款人;第二次背書的背書人為第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依次類推。

  (三)承兌

  1.含義: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重要提示】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2.承兌程序——重點是提示承兌時間: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②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承兌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 ,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商業匯票提示承兌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

  A.商業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B.定日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該在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C.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提示承兌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

  D.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該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答疑編號5694030706]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商業匯票的基本知識。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而不是說的提示承兌期限,所以選項A錯誤。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所以選項C錯誤。

  【例題·判斷題】商業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

  [答疑編號5694030707]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四)保證

  1.含義: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2.不得作為保證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

  3.保證責任的承擔

  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4.保證效力

  (1)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考題·多選題】(2011年)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票據保證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票據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被保證人的背書日期為保證日期

  B.保證人未在票據或粘單上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C.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D.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答疑編號5694030708]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因此選項A的說法錯誤。

  【考題·多選題】(2009年)關于票據簽章當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票據簽發時,由出票人簽章

  B.票據轉讓時,由被背書人簽章

  C.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

  D.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

  [答疑編號5694030709]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簽章當事人。根據規定,票據簽發時,由出票人簽章;票據轉讓時,由背書人簽章;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

  四、票據追索

要 點 相關內容
(一)適用的情形 1.包括到期后追索、到期前追索。
2.到期前追索的情形:(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續表

要 點 相關內容
(三)追索的內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2)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
(四)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例題·多選題】關于票據追索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票據追索只能要求償還票據金額

  B.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C.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都有可能成為追索對象

  D.發出追索通知沒有時間要求

  [答疑編號5694030710]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票據追索可以要求支付票據金額的利息和取得證明或發出通知的相關費用,故A不對;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因此發出追索通知有明確的時間要求,故D也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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