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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2

發布時間:2014-06-14 共1頁

勞動合同的訂立(掌握)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以及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說明】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選題】甲公司在與張某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張某先繳納500元的工作服押金,等張某離職時再予以返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對甲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甲公司限期退還給張某

B.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甲公司處以1000元的罰款

C.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甲公司處以2500元的罰款

D.如果甲公司的行為給張某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C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1、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判斷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建立。( )

【答案】×

【單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起算日期是( )。

A.用工之日起

B.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

C.試用期滿之日起

D.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后

【答案】A

2、勞動合同

(1)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單選題】張某于2010年4月1日起開始在甲公司上班,2010年4月11日,甲公司的勞動人事部門書面通知張某,要求與張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遭到張某的明確拒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規定的是( )。

A.書面通知張某終止勞動關系

B.未向張某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C.向張某支付了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D.未向張某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答案】D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說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例題·多選題】張某于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在甲公司上班,直到2010年4月11日,甲公司的勞動人事部門才書面通知張某,要求與張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即使甲公司與張某于4月11日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甲公司仍需向張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計算期間為1月1日-4月10日

B.即使甲公司與張某于4月11日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甲公司仍需向張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計算期間為2月1日-4月10日

C.如果張某不與甲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甲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張某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D.如果張某不與甲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甲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張某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答案】AD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解釋1】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解釋2】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后,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而應支付正常工資。

【例題1·判斷題】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0年)

【答案】√

【例題2·多選題】張某于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在甲公司工作,直到2011年2月1日,甲公司一直未與張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應當向張某每月支付2倍工資

B.自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應當向張某每月支付2倍工資

C.視為甲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已經與張某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D.視為甲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已經與張某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案】BD

三、勞動合同的類型

1、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況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解釋1】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釋2】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解釋1】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解釋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例題·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以外,下列各項中,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 )。

A.自1997年1月1日起,張某在甲公司已經連續工作12年,張某提出與甲公司訂立勞動合同

B.乙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孫某在該企業已經連續工作11年,孫某距法定退休年齡還有8年

C.自2008年1月1日起,王某與丙公司已經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王某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丙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王某提出與丙公司續訂勞動合同

D.自2008年1月1日起,趙某與丁公司已經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趙某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丁公司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趙某提出與丁公司續訂勞動合同

【答案】AB

【解析】(1)選項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選項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3)選項C: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除外;(4)選項D: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外。

四、勞動合同的效力

1、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勞動合同。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例題·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B.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C.無效勞動合同自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之日起沒有約束力

D.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答案】ABD

【解析】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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