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14 共1頁
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一、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
1、經濟法主體的職權,是經濟法主體中的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依經濟法所享有的調控或規制的權力,是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
2、經濟法主體的權利,是經濟法主體中的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依經濟法的規定而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其他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二、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
(一)職權的分類與職權法定
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可以總稱為“調制權”,分為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兩大類。
(二)調制權的分配
1、我國在調制立法權方面,實際上實行的是“分享模式”。不僅全國人大享有立法權,而且國務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甚至國務院的某些職能部門都可能在事實上進行相關的立法。
2、在調制執法權方面,一般由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行使專屬的調制權。國務院所屬職能部門分成兩類:(1)是宏觀調控部門;(2)是專業經濟管理部門。
提示:(1)宏觀調控部門主要是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部門;(2)在市場規制方面,目前我國主要由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等享有市場規制權,當然,其他部委也可能依法分享一些市場規制權。
解釋:從享有調制權的主體來看,同一主體可能既享有調控權,又享有規制權。如商務部既在外貿政策方面有宏觀調控權,又在市場流通秩序、反傾銷等方面有市場規制權。
三、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主要職責
1、貫徹法定原則是凋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基本職責。
2、依法調控和規制,是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重要職責。
3、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不得濫用調制權和超越調制權,必須適當地行使調制權,不能放棄調制權。
四、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
1、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依法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基本權利。
2、“市場對策權”,是經濟自由權的一種體現。
3、“市場對策權”,在平等市場主體之間,可以體現為相關企業的“競爭權”,包括公平競爭權和正當競爭權。
4、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的“市場對策權”,包括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基本權利。企業或消費者,當其作為納稅人時,還享有“納稅人權利”。
五、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義務
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義務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一類是依法競爭的義務。
1、市場主體雖然享有市場對策權,但對于那些具有法律約束力、強制力的調制行為,則應當接受,而不能從事違法的博弈活動。
2、市場主體在其行使競爭權的過程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或者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去損害其他競爭主體的利益,這是依法競爭的基本要求。
提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各類企業都試圖通過各種手段來獲取競爭優勢,一些企業極可能通過稅收逃避、非法集資、虛假上市等手段來獲得一時的“競爭優勢”,這就違反了依法競爭的義務。
六、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殊性
1、從權利義務的配置來看,如果把職權和職責分別歸入廣義的權利與義務之中,則在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配置上存在著“不均衡性”。
2、與上述權利義務配置的不均衡性相關聯,在法律規范分布方面,存在著權利規范和義務規范在主體分布上的“傾斜性”。
3、從權利與義務的對應程度來看,經濟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