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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必考考點(7)

發布時間:2014-07-07 共1頁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屬于不定項選擇題中的龍套,在考試中所占的分值比重不高。

  本章為程序法,因此,同學們須重點掌握稅收征管各個環節的要點,在考試中時間性規定及罰則皆有考核,記憶量較大,大家應在理解的基礎上打包記憶。

  ☆區分稅款征收方式、稅款征收措施

  1.稅款征收方式是征收稅款的方法,針對的是不同類型的企業的正常情況。

  2.稅款征收措施是一種保證國家稅款能夠及時足額入庫的手段,針對的是不同類型的特殊情況。

  ☆區分核定應納稅額、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

  核定應納稅額: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

  稅收保全: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前交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或不能提供擔保。

  稅收強制執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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