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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小知識1

發布時間:2014-08-13 共1頁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東 奧初級欄目精選稿件。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I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6.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費。

  7.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還的消費稅稅款。東 奧初級欄目精選稿件。

  8.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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