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3頁
五、綜合題
1.答:A公司的提法正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簽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據金額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本案中,人民銀行應對8公司處以l0 000元(200 000×5%)的罰款,并向A公司支付賠償金4 000元(200 000×2%)。
2.答:該銀行匯票是無效的,c銀行拒絕付款是正確的。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3.答:(1)該銀行拒絕掛失止付是正確的。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而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2)甲工廠可以采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維護其權益,即可以向銀行本票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向該銀行本票的付款銀行發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并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銀行本票無效。
4.答:(1)若B公司未履行供貨義務,A公司無權利要求銀行停止支付該匯票,因為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記載事項支付匯票金額,對匯票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承擔責任,而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理由對抗持票人。(2)如果銀行拒絕支付,D公司作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A公司要求賠償,B和C公司對票據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D公司未按法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權,但因此給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損失要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不過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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