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2頁
2.賬簿、憑證管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并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記賬和核算。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若其采用的制度或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則須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示例】
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這里的一定期限內是指( )。
A.15日內
B.30日內
C.40日內
D.60日內
【答案】A【解析】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24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