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風險范疇進一步拓展。盡管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但新協議開始重視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影響及其產生的破壞力,并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分母由原來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
第二,堅持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但風險衡量方式更為靈活。銀行資本是銀行抵御風險的基礎,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提出了銀行業最低資本金的要求,協議對銀行資本的構成進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銀行管理者根據銀行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構成,并依其承擔風險的程度規定最低資本充足率。在新協議中,保留了對資本的定義以及相對風險加權資產資本充足率為8%的最低要求。與此同時,新協議放棄了1988年協議單一化的監管框架,銀行和監管當局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靈活選擇使用,允許銀行選擇外部評級和內部評級,促使銀行不斷改進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
第三,強化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在新資本協議中,委員會對銀行的資本結構、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狀況等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
可以說,新巴塞爾協議充分體現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理念的發展方向,如果說在巴塞爾資本協議誕生前的銀行競爭還屬于無序競爭的話,那么在巴塞爾資本協議規范下的銀行競爭將是以風險識別、度量、評價、控制和風險文化為內容的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競爭。這對于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是未來我國商業銀行參與國際競爭的基礎和標準。
國際活躍銀行風險管理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實踐,積累和總結了許多先進的理念和方法。國際活躍銀行重視從全球范圍管理銀行面臨的所有風險,強調風險管理貫穿于銀行業務的整個過程,并且大量利用數理模型等工具對風險進行定量分析,從整體上衡量銀行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在國際活躍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正在從高深的理論變為所有從業人員的自覺意識和行為。
與國外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在內部管理和外部環境等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從外部來看,銀行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環境還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尚未建立信用體系是其中重要的原因。國外銀行業務強調誠信原則,銀行向客戶提供的不僅僅是一件產品,而是一種信用,這體現了客戶的信用習慣和社會地位。但目前,我國還是“非征信國家”,針對企業和個人的征信中介服務還沒有普及,不僅造成了銀行進行客戶信用審查的成本極高,而且也造成了社會普遍缺乏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規范,直接給銀行風險管理帶來了難度。此外,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的作用還遠遠沒能充分發揮,盡管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強調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通過信息的規范化披露,加強投資者和市場對銀行經營管理的監督和約束,但在我國,銀行業信息披露還很不規范和不完備,外部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還相對簡單,市場對銀行的外部約束作用還有待加強。
從銀行內部來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在觀念、技術、方法等方面也與國外先進銀行存在著較大的差距。主要體現在:
第一,在風險管理認識上存在差距。在國外銀行,十分重視風險——收益匹配的原則,把控制風險和創造利潤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用他們自己的語言是:“2R”(Risk and Return)is the same coin.即風險和利潤(回報)是同一枚硬幣的正反兩面,彼此不能分離。但在我國商業銀行中,對風險管理和業務發展的關系認識還有差距,一方面,一些基層人員或業務人員往往錯誤地把風險管理擺在業務發展的對立面上,不能正確地評價風險,不能正確地看待風險,認為風險管理是阻礙業務發展的。另一方面,部分風險管理人員不能研究業務、研究市場、研究效率,簡單認為少發展業務就可以控制風險,通過否定業務逃避承擔風險,使很多該發展的業務發展不了,反而降低了銀行的整體抗風險能力。
第二,風險管理理念上的差距。風險管理是整個銀行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一環,需要具備先進的理念和技術。由于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起步比較晚,風險管理人員在風險管理理念方面還不能滿足業務快速發展、風險管理日益變化的需要。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還不到位,仍以信用風險管理為主,對市場風險、操作性風險等重視不夠。二是缺乏在風險管理的過程中缺乏差別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業務、不同風險、不同地區之間存在的差異,不僅不能管理好業務風險,反而容易產生新的風險。
第三,風險管理方法上的差距。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方面比較重視定性分析,如信用風險管理中,重視貸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貸款運行的安全性等,這些分析方法在強化風險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但是,與國外風險管理方法相比,風險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風險識別、度量等方面還很不精確。如信用風險管理中,對借款企業財務狀況和市場,對借款企業產品需求的變量因素的微觀分析往往不足。
第四,風險管理體系上的差距。體系的健全和獨立是確保風險管理具有超前和客觀的分析能力的關鍵。從國外銀行看,基本都具有從董事會、風險管理部門到風險管理官在內的較為獨立的風險管理體系,這種獨立性不僅表現在風險控制要獨立于市場開拓,還表現在程序控制、內部審計和法律管理等方面。例如在德國的銀行系統,風險控制上奉行“四眼原則”(Four Eyes Principal),即至少有四只眼睛同時盯住一筆業務。這種“四眼原則”并不是簡單地理解為一筆信貸業務要有“雙人調查、雙人審批”,而是強調有兩只眼睛來自于市場拓展系統,有兩只眼睛來自于風險控制系統,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銀行對風險的分析和業務的判斷會更全面、更準確。但在我國,一些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往往還不健全,風險管理受外界因素干擾較多,獨立性原則體現不夠。
第五,信息技術上的差距。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改善風險管理方法最大的障礙是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嚴重滯后,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大量業務信息缺失,銀行無法建立相應的資產組合管理模型,無法準確掌握風險敞口,風險管理信息失真,直接影響到風險管理的決策科學性,也為風險管理方法的量化增添了困難。
作為轉型時期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仍不規范,抗風險能力較弱。特別是入世之后,商業銀行面臨外資銀行的激烈競爭,承受著比以往更大的競爭壓力,再不從根本上提高風險管理的水平,將直接影響到我國商業銀行的正常生存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