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場所
證券交易場所是供已發行的證券進行流通轉讓的市場。其作用有:
1.為各種類型的證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條件;
2.為各種證券交易提供公開、公平、充分的價格競爭,以發現合理的交易價格;
3.實施公開、公正和及時的信息披露;
4.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與交易后服務。
(二)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由中國證監會審核、報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為證券的集中和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法人。
證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證券,也不進行證券的買賣,更不能決定證券交易的價格,證券交易所為交易雙方成交創造或提供條件,證券交易所對交易雙方進行監督。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有會員制和公司制,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采用會員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理事會下面可以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負責日常事務。
(三)其他交易場所
其他交易場所是指證券交易所以外的證券交易市場,又稱場外交易市場。包括:
1.很多證券公司設有專門的證券柜臺,通過柜臺進行證券交易,稱為店頭市場,又稱柜臺市場,或第二市場,是場外交易市場的主要形式;
2.第三市場,指上市證券的柜臺交易市場,
3.第四市場,指機構投資者之間直接的大宗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市場的特點是:
1.交易活動呈現非集中性的特征,沒有一個統一的交易場所;
2.證券公司既是場外證券交易的組織者,也是證券交易的直接參加者;
3.交易是一對一的方式,一般由證券公司報出,并根據投資者的接受程度進行調整;
4.我國目前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外買賣證券。
表1.2 證券交易場所比較
|
證券交易所 |
場外交易市場 |
交易地點 |
固定,在交易所的交易廳 |
分散,非集中性 |
交易人員 |
固定,即交易所的會員 |
投資者和證券公司 |
價格形成 |
多對多,競價形成 |
一對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