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一)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150元,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5元;
(二)非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5元,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5元。
深交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有效競價范圍并公告。
深交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一)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于發行價的,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二)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于發行價的,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于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非法侵入交易系統等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認定無效。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