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跌幅限制是指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預防市場風險,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股價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與當日股票成交價之間的波動幅度,股票價值上升到該限制幅度的最高限為漲停板;而下跌到該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為跌停板。目前兩交易所實行的是 10%的漲跌幅限制,其具體內容是: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別對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的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即在一個交易日內,除上市首日證券外,上述證券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計算公式為:(1±10%)×上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舍五入至0.01元;超過漲跌幅限制的委托均被視為無效委托。
此外,自1998年4月起,中國證監會對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實行特別處理,即ST,ST股票的漲跌幅限制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