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任何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的股票申購和交易提供融資融券;
2.不得將客戶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3.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將其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分開辦理,業務人員、財務帳戶均應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4.不得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托和進行清算交割;
5.不得收取不合理的傭金和其他費用;
6.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7.不得散布謠言或其他非公開披露的信息;
8.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指令買賣證券;
9.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處理證券買賣委托;
10.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人提供證券買賣書面確認文件;
11.不得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者在客戶的帳戶上翻炒證券;
12.不得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13.不得利用職業之便利用或泄露內幕信息;
14. 不得為他人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欺詐客戶提供方便;
15. 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