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證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和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的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1.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
2.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相關的財務顧問
從事上述(1)至(3)項業務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從事(4)至(7)項中的一項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
從事(4)至(7)項中的兩項以上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
注冊資本應是實繳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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