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證券自營賬戶
一、自營業務風險監控
1、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
2、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
3、非債券類證券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4、證券市值占總市值比例不超過5%,包銷除外;
5、違規超比例自營,超比例部分按投資成本100%計算風險準備。
二、自營業務的監管
1、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定期不定期檢查、調查復制封存資料、稽核、文件保存
2、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①使用專門賬戶、
②是否具備自營資格;
③規定風險控制措施,報證監會備案。
④庫存證券報表,次月5日前報送交易所;
⑤自營業務情況,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后30日內報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