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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與承銷法律制度

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重點問題:

  1、證券發行的概念和審核

  2、證券發行須提交的文件

  3、證券的承銷的資格條件

難點問題:

  證券發行信息公開意義

第一節 證券發行

一、證券發行的概念

  證券發行是指證券的發行者為籌集資金依法向投資者以同一條件出售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其他證券的活動。

二、證券發行審核

  國際上證券發行審核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體制,一是美國1933年《證券法》與日本《證券交易法》為代表的公開主義,并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證券發行注冊制度;二是以美國部分州的"藍天法"和歐陸國家公司法為代表的準則主義,所采取的證券發行核準制度。我國證券法根據發行證券的種類分別采核準制與審批制。股票發行采核準制,公司債券發行采審批制。 

(一)股票發行核準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 , 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意見對是否準予發行作出最終決定。

  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發行申請人報送的材料包括:

(1)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企業申請發行的文件;

(2)批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或確認股份有限公司規范化運行的文件,發起人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3)發行授權文件: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發行申請報告;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批準公司章程的決議;

(5)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概要及招股說明書附件(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驗資報告);

(6)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分析;

(7)發行方案及發行定價分析報告;

(8)公司改制方案及原企業有關財務資料;

(9)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還須提交的文件;

(10)發行申請材料的附件。

(二)公司債券發行審批

  《證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條件。

三、證券發行核準的法律依據和提交的文件

(一)法律依據

  《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條件。

(二)股票發行核準須提交的文件

  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股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遞交募股申請,并提交下列主要文件: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經營估算書;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發行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招股說明書;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三)公司債券發行審批須提交的文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申請批準發行公司債券,應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根據國務院《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規定,申請批準發行公司債券, 還應提交: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書, 項目可行性及風險分析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行人及保證近3年的財務報表,擔保函,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公司發行債券用于固定資產投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報送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四、證券發行信息公開

(一)證券發行信息公開的意義

  證券發行信息公開, 是指證券發行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有,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的制度 。 建立證券發行信息公開制度的意義在于:

(1)有利于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投資選擇。

(2)保證所有投資者有均等獲得信息的權利。一切對投資者進行投
   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予以公開,有助于解決信息不對稱的
   問題,防止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不公平現象的發生。

(3)有利于規范發行公司的行為。

(二)證券發行需公開的信息

  證券發行需公開的信息主要是募集文件的內容。募集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對于上述文件的內容和格式,中國證監會及國務院授權部門均有明確要求。

(三)募集文件公開的具體要求

  募集文件公開的具體要求包括:

(1)公開的募集文件必須經過核準或者批準。
(2)公開募集文件必須在證券公開發行產一定時間段里進行。
(3)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
(4)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之前發行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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