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債券發行
(一)發行人
金融債券是由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發行金融債券所籌集的資金用于發放特種貸款、政策性貸款或其他專門用途。
(二)發行審核
準備發行金融債券的各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向人民銀行總行報送本單位發行金融債券的計劃,其主要內容包括:
1.金融債券的發行額度;
2.金融債券的面額;
3.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
4.金融債券的轉讓、抵押等規定;
5.金融債券的發售時間與發售方式;
6.所籌資金的運用。
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信貸資金的平衡情況確定金融債券的年度發行額,并向各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下達發行金融債券的指標。省級非銀行金融機構如果需要發行金融債券,要向同級人民銀行申報,由人民銀行分行在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控制額度內進行審批。
(三)發行方式
金融債券的發行方式有自營發行和委托代理發行兩種。由于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是金融機構,其業務網絡廣泛,因此完全可以由金融機構自己發行,自己承銷。這時,發行主體與承銷主體為同一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