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與證券的發行人訂立合同由證券公司幫助證券的發行人發行證券的一種法律行為。此時,證券公司稱為承銷人,證券發行人稱為被承銷人。承銷人向被承銷人收取承銷費用。
根據《證券法》第10條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核準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也就是說,只有經過審核或者審批的,證券公司才能同證券發行人簽訂正式的承銷協議。否則,其承銷協議是無效的,其法律后果由簽訂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