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家發行人通過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時,就要聘請證券經營機構來幫助它銷售證券。證券經營機構借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將證券銷售出去,這一過程稱為承銷。它是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職能之一。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形式。
代銷是指證券發行人委托承擔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又稱為承銷機構或承銷商)代為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銷售截止日期,證券如果沒有全部售出,那么未售出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在代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發行人之間是代理委托關系,承銷機構不承擔銷售風險,因此代銷傭金很低,代銷發行比較適合于那些信譽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業,它們的證券容易被社會公眾所接受,用代銷方式可以降低發行成本。
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余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對發行人來說,包銷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而且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因而適用于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與代銷相比,包銷的成本也相應較高。包銷在實際操作中有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之分。全額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承購合同,由承銷機構按一定價格買下全部證券,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價款一次付給發行公司,然后承銷機構以略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在全額包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證券發行人并非委托代理關系,而是買賣關系,即承銷機構將證券低價買進然后高價賣出,賺取中間的差額。對發行人來說,采用全額包銷方式既能保證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資金,又無須承擔發行過程中價格變動的風險,因此全額包銷是西方成熟證券市場中最常見、使用最廣泛的方式。
余額包銷是指發行人委托承銷機構在約定期限內發行證券,到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認購。余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發行,后全額包銷,是代銷和全額包銷的結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承銷協議中應當載明承銷方,承銷期滿,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