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輔導對象聘請的輔導機構應是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機構以及其他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機構。(單選、判斷)
2.輔導機構應當針對每一個輔導對象組成專門的輔導工作小組。(判斷)
3.輔導對象擬或已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執業人員應在輔導機構的協調下參與輔導工作,輔導機構也可根據需要另行聘請執業會計師、律師等參與輔導。(判斷,注意輔導機構可另行聘用中介機構)
4.輔導機構至少應有(三名固定人員)參與輔導工作小組。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擔任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主承銷工作項目負責人的經驗。同一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四家)以上企業的輔導工作。(單選、判斷)
5.輔導對象依法自主選擇輔導機構,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其他任何部門不得代替輔導對象選擇或干預其選擇。(判斷)
6.輔導機構可以是輔導對象提出發行上市申請的推薦人或保薦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