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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第十二節、主承銷商的發行推薦辦法

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1.擔任股票發行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發行人,并對所出具的(推薦函)和(盡職調查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多選,證券公司盡職調查后出具兩種文件)
2.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函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多選,對于初次發行和增發均如此)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
(2)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
(3)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4)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
(5)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簡介及內核意見;
(6)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3.因發行人不配合,使盡職調查范圍受限制,導致證券公司無法做出判斷的,證券公司不得為發行人的發行申請出具推薦函。(判斷)
4.證券公司應當在發行完成當年及其后的一個會計年度發行人年度報告公布后的一個月內,對發行人進行回訪,就其(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盈利預測實現情況)、(是否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諾)以及(經營狀況等方面是否與推薦函相符)等進行核查,出具回訪報告。(多選、判斷,注意回訪時間要求以及檢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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