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2頁
承銷類別 | 凈資產或證券運營資金最低限 | 凈資本或凈證券營運資金最低限 | |
境內機構 | 內資股承銷商 | 2000萬元 | l000萬元 |
內資股主承銷商 | 5000萬元 | 2000萬元 | |
B股承銷商 | 8000萬元 | ||
B股主承銷商 | 12000萬元 | ||
境外機構 | B股主承銷商 | 12000萬元 |
境內證券機構A股承銷 | B股承銷業務(境內、境外券商) | |
資格證書有效期 | 1年,1年后自動失效 | 2年,2年后自動失效 |
維持申請時間 | 失效前3個月內 | 失效前3個月內 |
承銷報告報送 | 每年1月15日前向證監會報送上年承銷情況的報告 | 每年1月31日前向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從事外資股承銷業務情況的報告 |
境外上市外資股承銷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每次承銷活動結束后30日內向證監會報送有關業務報告 |
3.從事外資股業務的境內、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承銷業務原始憑證、交易記錄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帳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七年。
(六)資格展期
1.辦理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和新申請的機構,應按證監會的要求辦理審批手續。原有資格已到期,且不再申請展期的機構,應將原《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交還證監會。(判斷)
2.境內證券經營機構首次申請外資股業務資格,或申請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需向(所在地的證監會監管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地證監會監管機構對申請文件初審后,報證監會審查。(判斷,注意與下一題的區別)
3.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外資股業務資格,可以直接向證監會提出申請。(判斷,注意境內機構申請必須經初審、復審兩個程序,境外機構則可不經初審)
4.證券經營機構申請資格展期的,還需提交下列文件:(多選)
(1)展期申請書;
(2)證監會統一印制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申請表》;
(3)專業人員情況說明;
(4)原《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