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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十五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1.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合并的形式有兩種: (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多選)

  2.吸收合并中的吸收方公司仍保持原來的名稱,并承擔被吸收公司的債權債務;新設合并中原公司不復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分別由新設的公司承擔。(判斷題)

  3.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可以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多選題)

  4.新設分立是原公司法人地位消失,全部財產分割為兩個以上的新公司;派生分立是原公司將其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分離出去設立公司(一個或數個),原公司存續。(判斷題)

  5.公司合并與分立均需按下面的要求做出通知或公告:在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判斷、選擇題或綜合分析題;注意幾個時間要求)

  6.當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時,就需要變更登記為其他類型的公司。(判斷題)

  7.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程序包括:(多選、注意各個階段的順序以及責任主體)

  (1)董事會擬訂方案;
  (2)股東大會依照章程作出決議; 
  (3)各方當事人簽訂分立合同;
  (4)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5)處理債權、債務等事宜;
  (6)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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