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1.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包括(配股說明書)、(增發招股意向書)及(增發招股說明書)。(多選,其中配股發布配股說明書,增發發布后兩種)
2.經核準的招股說明書披露之前,發生與申報文件不一致或應予補充披露的事項,發行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修訂招股說明書,必要時須重新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判斷)
8.主承銷商應受發行人委托參與編制招股說明書,并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進行核查,確認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判斷,主承銷商是核查與確認責任)
9.發行人律師可受發行人委托參與編制招股說明書,并應對招股說明書進行審閱,確認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法律風險,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判斷,發行人律師是審閱責任)
10.發行人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驗資人員及其所在的中介結構等應(書面同意)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由其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的內容。(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