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1.在中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申請在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應編制上市公告書。(判斷)
2.凡在招股說明書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日期間所發生的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判斷)
3.由于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判斷)
4.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尤其要確保所披露的財務會計資料有充分的依據。所引用的財務報告、盈利預測報告(如有)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審核。(判斷)
5.自招股說明書核準日至股票上市首日不超過(三個月),且招股說明書及其引用的財務資料尚未失效的,可適當簡化刊登有關財務會計資料,但應作必要的附注說明。招股說明書已經失效,或其引用的財務資料已失效的,應補充披露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特別情況下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廠個月。(重點內容,判斷)
6.發行人應在其股票上市(五日前),將上市公告書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并將上市公告書文本備置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住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住所及其營業網點,以供公眾查閱。(單選)
7.發行人可將上市公告書刊載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其披露時間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判斷)
8.上市公告書在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泄露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利益。(判斷)
9.發行人應在披露上市公告書(后十日內),將上市公告書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及發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單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