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1.2001年1月20日,證監會發布《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招股說明書網上披露有關事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刪1)13號,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按照擬上市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在其指定網站上披露招股說明書。(單選、判斷)
2.股票發行前,主承銷商須在刊登招股說明書概要的當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說明書概要刊登日之前將招股說明書正文及部分附錄和必備附件在擬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這里的附錄和附件包括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盈利預測報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滿兩年的還包括資產評估報告。(單選披露時間要求,多選附錄種類)
3.主承銷商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新股招股說明書的網上披露工作。(判斷)
4.發行人可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及摘要刊登于其他網站和報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報刊的披露。(判斷,即可以在多個網站上發布招股說明書,只是時間上有先后要求)
(二)招股說明書披露要求
1.發行人董事會及全體董事應保證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判斷,注意發行人的責任是“承諾”,主承銷商是“確認”)
2.主承銷商應受發行人委托配合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并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進行核查,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斷,注意發行人的責任是“承諾”,主承銷商是“確認”)
3.發行人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評估師、驗資人員及其所在的中介機構等應(書面同意)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的內容。(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