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所實行股票(上市推薦人)制度。公司在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1-2個交易所認可的機構推薦。(判斷)
2.上市推薦人應當保證發行人的上市申請文件、上市公告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判斷)
3.上市推薦人不得利用其在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獲得的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判斷)
4.上市推薦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多選)
(1)確認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
(2)確保發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規、本規則及股票上市協議規定的董事拘義務與責任;
(3)協助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并辦理與股票上市相關的事宜;
(4)提交股票上市推薦書;
(5)對股票上市文件所載的資料進行核實,保證股票上市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
(6)協助發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7)協助發行人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保密制度;
(8)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推薦人的其他義務。
5.上市推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多選)
(1)發行人的概況;
(2)申請上市股票的發行情況;
(3)發行人與上市推薦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
(4)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以及發行人守合上市條件的說明;
(5)上市推薦人認為發行人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和存在的問題;
(6)上市推薦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