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規范法人配售的文件是(《法人配售發行方式指引》)。(單選)
2.發行公司有權選擇股票發行的發行方式,發行后總股本在4億元以下的公司亦可采用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和法人配售方式相結合的方式發行股票。(判斷)
3.擬采用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和法人配售方式相結合發行股票的公司,須將方案報證監會核準后才可實施。(判斷)
4.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和法人配售方式相結合的方式的條件與要求是:(多選、判斷,重點內容)
(1)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充分考慮上市后該股票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自主確定對法人配售和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的比例,法人配售一般不應少于50萬股;
(2)對于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該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月后方可上市流通;
(3)與發行公司有股權關系或為同一企業集團的法人不得參加配售;
(4)法人不得同時參加配售和上網申購;
(5)配售前,發行公司須向證監會出具承諾函,保證在配售過程中,不向參加配售的法人提供任何財務資料和補償。
5.發行人可參與對戰略投資者的選擇,但不應參與對—般法人投資者的選擇。主承銷商根據公開募集文件中規定的分配原則和方法,確定一般法人投資者。(判斷,注意一般法人投資者不是由發行人選擇的)
6.證券投資基金可以比照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參加預約申購。已獲配的法人投資者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得同時參加上網申購。(判斷)
7.戰略投資者的持股時間不少于(6個月)。發行人應保證使其股票發行(1年后),可隨時(流通的股票不少于公司總股本的25%),總股本在(4億股以上的不少于15%)。(單選、判斷)
8.對法人的配售和對一般投資者的上網發行為同一次發行,須按同一價格進行。(判斷)
9.發行公司和主承銷商可制定一個發行價格區間,報證監會核準,根據推介情況確定最終發行價格。如果最終發行價格在報批的價格區間之外,須報證監會重新核準。(判斷)
10.在采用法人配售和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相結合的發行方式下,發行量的確定有兩種方法:
(1)開始不確定上網發行量,先配售后上網;
(2)開始確定上網發行量,配售和上網分別進行。
11.“回撥機制”指通過向法人投資者詢價并確定價格,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根據一般投資者的申購情況,最終確定對法人投資者和對一般投資者的股票分配量。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招股意向書中,規定(擬向法人配售的比例),同時規定(當一般投資者上網申購的超額認購倍數達到不同倍數時對法人投資者和對一般投資者相應的股票分配量)。對法人投資者的配售量最低可調減至(0股)。一般投資者上網申購超額認購倍數及股票分配比例,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充分分析市場情況的基礎上確定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判斷)
12.發行量在(8000萬股)以下又堅持使用法人配售發行方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必須設計并采取“回撥機制”。(單選、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