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1.記帳式國債是一種(無紙化)國債。(單選)
發行途徑 | 發行對象 |
銀行間債券市場 | 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資格券商、基金管理公司 |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 | 券商、企業法人、其他投資者 |
2.記帳式國債有承銷方式有兩種(場內掛牌分銷)和(場外分銷)。(多選注意場外分銷也是由交易所進行過戶登記)
3.記帳式國債場內掛牌交易的特點是: (多選,對于每一個選項,可以做為判斷題)
(1)承銷商以包銷方式取得國債,記人其自營帳戶,在承銷期內可自行掛牌確定賣出數量和價格;
(2)對于場內掛牌方式分銷的記帳式國債,投資者在買人時,可免交傭金,交易所也不向代理機構收取買賣國債的經手費用;(判斷)
(3)買賣成交后,客戶認購的國債自動過戶至客戶的帳戶內,完成登記手續;
(4)客戶的認購款每日清算劃人承銷商的清算帳戶;
(5)承銷商在規定的繳款日前一次將發行款劃人財政部帳戶。
4.記帳式國債場外分銷通過(非交易過戶)方式將認購的債券完成登記。(單選)
(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1.憑證式國債是(不可上市的儲蓄型)債券。(單選,注意三種國債中只有此種不可上市)
2.擔任憑證式國債發行任務的各個系統一般(每月)要匯總本系統內的累計發行數額,上報財政部及中國人民銀行。(單選)
3.憑證式國債的利率按實際持有天數分檔計付,在收款憑證中除了注明(投資者身份)外,還需注明(購買日期)、(期限)、(到期利率)等內容。(多選)
4.在憑證式國債的發售中,各經辦單位對在發行期內已繳款但未售完及購買者提前兌取的憑證式國債,仍可在原額度內繼續發售,繼續發售的憑證式國債仍按(面值)售出。(判斷)
5.憑證式國債發行款的上劃采取(分次繳款)的方法。(判斷)
6.憑證式國債主要由(銀行)承銷,各地(財政部門)和(國債一級自營商)也可參與發行。(單選主要承銷機構、多選所有的承銷機構)
7.憑證式國債的發售數量不得突破所承銷的國債量。(判斷,因為憑證式國債銷售開據的收款憑證,所以從操作上來講是可以突破承銷額的,因此要對此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