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包括(發行前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告)、(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持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多選,信息披露要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2號——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證監發[2001)64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3號——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證監發[刪1)65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4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等3個文件進行編制)
2.募集說明書的有效期為(3個月),自中國證監會下發核準通知之日起計算。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有效期內未能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應重新修訂募集說明書。發行人可在特別情況下申請適當延長募集說明書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單選、判斷)
3.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前(2-5個工作日)內,將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1種全國性報刊上。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后,發行人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告書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1種全國性報刊上。(單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