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包括(發行前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告)、(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持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多選,信息披露要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2號——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證監發[2001]64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3號——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證監發[2001]65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4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等3個文件進行編制)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包括發行前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告)、(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持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多選)
3.可轉換公司債券出現下列情形的,發行人應采用臨時報告予以公告:(多選、單選,注意第2點)
(1)因發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變動,需要調整轉股價格的;
(2)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的;
(3)發行人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如期償還本息的;
(4)可轉換公司債券擔保人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訴訟;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況的;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4.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單選、判斷)
5.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后,其所持該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依照規定進行書面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單選、判斷)
6.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若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轉為股本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的合計數,占公司已發行的股份與全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本的合計數達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減少1%,或上述比例達到30%以上,該投資者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單選、判斷,注意投資人持股量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份數合計計算,進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