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券發行
(一)發行人
根據國務院1993年8月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目前我國一般將非公司型企業發行的債券視為企業債券。
(二)發行資格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要求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發行審核
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計劃委員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擬訂全國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內的各項指標,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因此,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受到國家計劃發行規模的限制。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國家證券管理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發行方式
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采用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即先由某家證券經營機構同發行債券的企業簽訂承銷協議,企業擬發行的債券由該機構承銷,未銷完部分按協議規定處理。此外,對于一些數額較大的企業債券,多采用組織區域性承銷團承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