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公司法》有關發行新股的條件,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也可以向原股東配售。
《公司法》第13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公司預期利潤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其中,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條件的限制。
另外,《公司法》在第四章第一節中對新股發行作了其他的規定,也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