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票公開發行的條件
1、初次發行的條件
初次發行包括以募集方式新建股份有限公司時公開發行股票和原有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兩種情況。初次發行應當向中國證監會遞交募股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發行。
以募集方式新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 35 %,其認購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4)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 000萬元。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發行股票,除應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近3年連續盈利等。
2、增發新股的條件
增發新股是上市公司在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后,以證券市場的全體投資者為發售對象再次發行股票籌資。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增發新股的上市公司原則上限于以下范圍:
(1)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有關規定的公司;
(2)具有自主開發核心技術能力、在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未來發展有潛力的公司;
(3)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小于總股本25%或15%(總股本為4億以上時)的公司;
(4)既發行境內上市內資股,又發行境內或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
增發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且募集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用途相符,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2)、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占用,或有明顯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3)、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本次發行完成當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預測本次發行當年加權計算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規定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水平,或與增發前基本相當。
(4)、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3、配股的條件
配股發行是指上市公司在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后,向其現有股東提出配股建議,使現有股東可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認購配售股份的行為。它是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一種方式。在集資的意義上,配股集資具有實施時間短、操作較簡單、成本較低等優點,同時配股還是上市公司改善資本結構的一種手段。
根據中國證監會目前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向股東配股必須符合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
(2)、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間隔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3)、公司在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于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高科技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上述指標計算期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于6%。
(4)、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總數的30%。公司將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用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等等
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況,如近3年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擅自改變《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中所列資金用途而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申報材料存在虛假陳述等,使得配股申請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查中未能通過的,公司1年以內不得再次提出配股申請。中國證監會《關于做好1997年股票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1997」13號)同時作出規定,企業在其招股說明書中的盈利預測應切合實際,凡年度報告的利潤實現數低于盈利預測數20%以上的,發行公司除要向投資者公開解釋和致歉外,將停止發行公司兩年內的配股資格。
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時,同樣應遵守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