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的方式。(多選)
2.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單選、判斷)
3.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載明下列事項:(多選)
(1)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2)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
(3)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4)收購目的;
(5)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6)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
(7)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8)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4.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判斷)
5.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單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