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準后),予以公告。(判斷)
2.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判斷)
3.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判斷)
4.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判斷)
5.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