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后,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已提交發審委審議的交易行為的審核時限不受20個工作日的限制。(判斷)
2.存在以下情況時,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補充或修改報送材料:(多選)
(1)上市公司報送的材料不完整;
(2)報送的材料未達到信息披露要求;
(3)報送的資產交易方案與現行法律、會計、評估要求或行業政策不符;
(4)與上市公司實施該項交易不符合的規定。
3.中國證監會在審核期內要求公司對報送材料予以補充或修改的,審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補充或修改意見后(重新計算)。(判斷)
4.中國證監會對報送的材料不提出補充或修改意見,并(不表明)其對上市公司報送和公告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出實質性判斷和保證。(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