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單選、判斷)
2.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判斷)
3.上市公司做出股東持股變動書面報告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多選)
(1)持股人的名稱、住所;
(2)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稱、數量;
(3)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