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董事會對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做出決議,應當履行下列程序:(多選、判斷)
(1)在就本次交易達成初步意向后,(董事會)立即與(交易對方簽署保密協議),約定交易進程、步驟、雙方責任等。(判斷)
(2)董事會就本次交易形成初步意見后,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由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擔任)、資產評估機構(限于本次交易以資產評估值作為交易定價基礎的情況)等中介機構為本次交易出具意見,同時與各(中介機構)簽署保密協議。 (判斷)
(3)各中介機構出具意見后,董事會就有關事宜進行審議并形成決議。
(4)(獨立董事)應當就本次資產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獨立意見,并就上市公司重組后是否會產生關聯交易、形成同業競爭等問題做出特別提示。
(5)(全體董事應當履行誠信義務),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如有關信息在董事會做出決議前已被市場知悉,董事會應當立即就有關計劃或方案及時予以公告。
2.董事會在形成決議后(2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決議文本和《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報告書(草案)》及其附件等相關文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獨立董事的意見)應當與董事會決議一并公告。(單選、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