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1、股票的上市條件:第三章第一節的“法律法規要求”里講過。
2、股票的上市保薦:其中,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在第一章第二節里講過。
保薦人應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保薦人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通知發行人,并在5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報告。發行人應在收到通知后及時披露保薦人變更事宜。
保薦人和發行人終止保薦協議的,應自終止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報告。
保薦人應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10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3、股票上市申請:注意上市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申請上市時,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做出的承諾;以及,股票上市前應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
4、剩余證券的處理:包銷形式下,由全體承銷商自行購入剩余證券。在證券上市后,承銷商可通過交易所的交易系統逐步賣出自行購入的剩余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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