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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與承銷復習資料:解散和清算

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一)解散概念:解散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資格的消失。解散時,應進行必要的清算。

    (二)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解散。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解散的清算

    1、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的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組的規范運作:(1)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2)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3)清償順序(4)清算義務和責任。清算組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5)破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6)制作、確認清算報告和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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