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1、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其職權主要有: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會決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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