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1、董事的資格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公司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董事的任免機制。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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