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1、 確定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
2、 制定公司章程。
3、 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
4、 申請與核準。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設立股份公司的,應取得證監會的核準。
5、 股份發行、認購和繳納股款。
(1)股份發行。實行公平、公正原則,同股同權(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2)發起人的出資方式。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3)認購和繳納股款。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應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募集設立股份公司的,首先發起人認購股份,并繳納股款。接著,發起人向特定對象或社會公開募集股份,認股人繳納股款。
(4)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6、 召開創立大會,并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7、 設立登記并公告。募集設立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8、 發放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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