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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與承銷復習資料: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一、監管概述

    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業務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

    承銷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存7年。

    二、核準制

    核準制相對行政審批制的特點: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保薦人培育、選擇和推薦企業,增強了保薦人的責任;在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上,由企業根據資本運營的需要進行選擇;發行審核將逐步轉向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功能;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由主承銷商向機構投資者進行詢價,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三、證監會對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監管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里規定的保薦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

    1、建立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管理制度。

    2、明確保薦期限。保薦期間分為兩個階段,盡職推薦階段和持續督導階段。從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上市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的,持續督導階段為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

    3、確定保薦責任。

    4、 引進持續信用監管和“冷淡對待”的監管措施。冷淡對待就是根據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違反《辦法》的情節輕重,在一定時間內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薦發行上市申請,嚴重的還要取消其從事保薦業務的資格。《辦法》還規定對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不良信用表現記錄在案并予以公布。

    四、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業務的檢查(現場與非現場)

    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業務的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模式。現場檢查包括機構、制度與人員的檢查和業務的檢查。非現場檢查包括證券公司的年度報告、董事會報告、財務報表附注及與承銷業務有關的自查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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