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后,股份公司的一舉一動都和千百萬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密切相連。因此,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都對股份公司上市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如必須有符合要求的業績記錄,最低的股本數額、最低的凈資產值、最低的公眾持股數和比例等。在嚴格的規定下,能夠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事實上只占很小一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核準股票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3公司成立時間須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而設立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的公司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果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于已上市公司,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有權決定暫停或終止其股票上市資格。當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其股票上市即面臨被暫停的危險:①公司的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當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其股票上市可被終止:
1上述暫停情況的②、③項出現時,經查實后果嚴重;
2上述暫停情況的①、④項出現時,經查實后果嚴重,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管理部門限定的時間內未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
3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