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一、 信息披露的制度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依照《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部門規章等的規定,必須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信息披露,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規章制度分為4個層次,依次為:內容與格式準則、編報規則、規范問答、個案意見與案例分析。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及其附錄和備查文件、招股說明書摘要、發行公告、上市公告書。
二、 信息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將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1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并置備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三、 信息披露原則
1、 真實性原則。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所公開的情況不得有任何虛假成分,必須與自身的客觀實際相符。
2、 準確性原則。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的信息必須盡可能詳盡、具體、準確。
3、 完整性原則。信息披露義務人須把能提供給投資者判斷證券投資價值的情況全部公開。
4、 及時性原則。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要求的時間內以指定的方式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