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一、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條件
《證券法》規定:經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承銷與保薦業務。
1.經營單項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且經營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一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3.同次發行的證券,發行保薦與上市保薦為同一機構;聯合保薦不得超2家。
二、保薦機構的資格
1.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
⑴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⑵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并能夠有效執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相關規定;
⑶保薦業務部門具有健全的業務規程,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具備相應的研究能力、銷售能力等后臺支持;
⑷具有良好的保薦業務團隊且專業結構合理,從業人員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從事保薦相關業務的人員不少于20人;
⑸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
⑹最近3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⑺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提交的材料
注:申請文件需由全體董事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