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資格的消失。公司解散時,應進行必要的清算。公司解散后,也就喪失了進行業務活動的能力。
2.解散原因:公司有以下原因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⑵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⑸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3.解散的清算:
⑴清算組的人員組成:15日內成立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⑵清算組的職權:7項權利
⑶清算組的規范運作:
10日內通知債權人,60日報紙公告;
清償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余財產案股東持有比例分配
⑷清算責任與義務
⑸破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⑹制作、確認清算報告和公告公司終止